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王俊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组,现住南部县**镇**街**号**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06年被上海市虹口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3年12月4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10日被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2019年12月3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何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8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街**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2月17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南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1月22日被南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俊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分别于2020年3月20日、3月24日向南部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将两案并案审查,并于同年6月11日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王俊某欲向被告人何某购买毒品冰毒,并谈好价格每个13000元(一个指50克甲基苯丙胺)。当日晚22时27分,王俊某通过微信转账向何某支付毒资共计19500元。随后,向某某(另案处理)通过支付宝向何某转账19500元用于购买毒品冰毒。何某收到39000元毒资后联系上家购买了毒品冰毒。
2019年10月26日下午,何某安排他人将王俊某和向某某购买的毒品冰毒用衣裤包装放在一纸口袋内,并联系好组合车司机从成都带至南部交给王俊某。当晚23时许,王俊某在南部县东风路与东园街交界处取毒品时被民警现场抓获,并从纸口袋的衣裤内查获三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共计144.68克,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60.8%、61.1%、62.0%。
另查明,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何某在成都成华区荆竹西路金科中心8栋1214号房间被民警抓获,现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0.6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净重0.73克。
(二)2019年9月26日,贩毒人员何某(另案处理)向被告人何某购买毒品冰毒,何某通过组合车将毒品冰毒(约5克)带回南部交给何某,2019年9月27日,何某先后向何某微信转账400元用于支付部分毒资。
被告人何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和勘验、搜查等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俊某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72余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向王俊某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144.68克,向何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5克,并从其家中搜查出甲基苯丙胺净重0.6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0.7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俊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犯罪的再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王俊某因犯贩卖毒品罪2020年4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贩卖毒品罪没有判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飞燕
2020年9月9日
(院印)
附:1.被告人何某现羁押于南部县看守所;被告人王俊某在其住所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731388****。
2.案卷材料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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