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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会朋盗窃案)_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宁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王会朋,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1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天津市宁河区**镇**园**号楼**号,户籍地天津市宁河区**镇**村**排**号。2008年2月4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11月29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8月22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会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会朋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到6月间,被告人王会朋伙同杨某甲(已判刑)雇佣李某甲、董某某、刘某某的挖掘机和兰某甲、兰某乙、朱某甲、朱某乙、魏某某的10轮翻斗车,从天津市宁河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旭阳物流园西侧蓝色彩钢板圈着的地块处,采用挖掘机挖掘后装车运走的方法,在李某乙土堆下盗窃7000方土。后杨某乙入伙,三人继续在旭阳物流园北侧的水坑北侧、天津常春灯泡厂西侧东西向垄沟和南北向水沟3处盗窃22000方土,并以每立方28元的价格向天津常春灯泡电线有限公司销赃,得款812000元,后俵分。经鉴定,旭阳物流园西侧围挡内地土、水沟处土、芦台镇小尹村北侧后园子地土每立方价值人民币4元。

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王会朋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会朋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会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会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会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王会朋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王会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备坦白情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王会朋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腾

检察官助理:李宇白

2020年3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会朋现羁押于天津市宁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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