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公诉刑诉〔2019〕110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724199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号(户籍地:吉林省扶余县**镇**村**社)。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间,由高某某等人(另案处理)组织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分别在河东区承租多个店面,其中王某某在工商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天津市河东区**保健食品经营部,并以浙江**商贸有限公司、**发展有限公司等为名,面向社会公开宣传,以承诺投资返利为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在任天津市河东区**保健食品经营部(**店)店长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524409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11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涉案商户的工商注册登记、**会员章程及收据、审计报告等书证;
2.同案犯罪嫌疑人郑某某等人及证人姜某某、李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东
2019年3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审计报告1份。
3、证据材料3份共14页。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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