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里检一部刑诉〔2020〕41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281983********,汉族,**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县**镇**村。2020年6月26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初,被告人王某某受他人委托,在明知银行卡内钱款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联系叶某甲(已判刑)为他人刷卡套现。叶某甲为获得提成收入,联系叶某乙(已判刑)并与叶某乙约定提成比例;叶某乙联系朋友姚某甲(已判刑)后,与姚某甲利用二人及亲友持有的POS机将叶某甲转交的银行卡内人民币299356.25元转移至二人及亲友账户后提现。事后,王某某获得“好处费”人民币2500元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6月19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侦破经过、羁押证明书、银行卡交易流水、取款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

2.证人马某某、姚某乙、田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同案人叶某甲、叶某乙、姚某甲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亚姣

检察官助理:徐婪茹 

2020年10月22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