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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玉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科某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科某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中检二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玉某,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21965********,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住内蒙古兴安盟科某中旗***镇**嘎查***艾里**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科某中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中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玉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63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在值班律师陈凤兰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玉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将位于科某中旗***镇**嘎查**艾里南1华里处擅自开垦2003年退耕还林项目林,涉案林地面积为6.3亩,耕种农作物青贮。

经科某中旗林业和草原局鉴定,涉案林地属于2003年退耕还林地,林种为防风固沙林,树种为山杏,玉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6.3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指认笔录、指认照片、受理报警登记表、鉴定意见书;

2. 证人赵某某、长某、白某某、黑某证言:

3.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材料:

4. 科某中旗林业和草原局鉴定意见;

5.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玉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玉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退耕还林项目林地6.3亩,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玉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某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国武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 被告人玉某现已取保候审,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镇**嘎查**艾里**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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