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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狄某某妨害公务案)_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1010号

被告人狄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11989********,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常熟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驾驶员,住常熟市**镇**村**庄**夹娄里**号。被告人狄某某曾因盗窃,于2011年5月13日被常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2月15日被常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被告人狄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4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狄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狄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狄某某于2020年**月**日16时45分许,驾驶号牌为苏E0****小轿车行驶至常熟市**街道**路张家港河桥堍附近时违规变道,遇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义中队民警陆某某带领警辅韩某某、密某某在此设卡检查。狄某某为逃避处罚,拒不服从韩某某、密某某先后发出的示意停车指令,采用突然加速、急速变向的方式逃离,逃离过程中车辆左后视镜撞击密某某手臂,致密某某右手腕受伤。后狄某某驾车逆向闯红灯逃离现场。

经鉴定,被害人密某某右侧桡骨茎突撕脱性小骨裂,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狄某某于案发当日经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义交警中队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狄某某取得被害人密某某谅解。

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狄某某在辩护人胡佳瑶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民警察证、病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韩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密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常熟市公安局制作和调取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狄某某采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狄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狄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俞政维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狄某某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常熟市公安局制作和调取录像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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