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特尔,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21980********,哈尼族,文盲,农民,住勐海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04月19日被勐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04月21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05月26日被勐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勐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特尔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07月26日移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于同年09月01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特尔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18日,勐海县公安局民警在西定乡至**镇**村岔路口处公开查缉。当日11时55分许,被告人特尔驾驶一辆车牌为云******的银灰色轿车在查缉现场50米处停下,特尔就迅速倒车,不慎将车倒入路边排水沟。民警当场从特尔驾驶的车内的手扶箱内查获用标有“兰黛仙姿”字样的黑色铝盒包装的毒品可疑物一小盒,在驾驶座位后面的黑色挎包内查获毒品可疑物一块和毒品可疑物三包,在副驾驶位后面的棕色挎包内查获毒品可疑物二块,共计净重1653克。
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系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检查、提取、毒品称量、取样、扣押等笔录;刑事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特尔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653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燕红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特尔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件2页,视频光盘10碟。
3.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653克现扣押于勐海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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