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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牟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公诉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牟某某(化名韩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94********,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住巴中市巴州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牟某某通过“陌陌”软件与李某某聊天中,得知李某某家人因手术需借钱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0000元,牟某某称可以借钱给李某某,二人随后添加为微信好友。同年10月25日,牟某某在微信中称借钱给李某某,将李某某骗至牟某某位于其巴州区南坝“**府”小区**栋**楼**室的住房内。在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后,牟某某编造其急需支付房屋装修工资的理由,让李某某帮忙先垫付10000元后,再到银行取款20000元借给李某某。李某某通过微信转款和现金给牟某某共计10000元后,牟某某借故离开。李某某通过微信多次向牟某某催要还款无果,于同年10月27日被牟某某拉黑微信。

2.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牟某某添加张某某为微信好友后,牟某某化名为“韩某某”,虚构其父亲在山东包工、家中有很多房产等事实以此虚夸经济实力,并谎称要与张某某“耍朋友”,从而取得张某某的信任。之后,牟某某在与张某某以男女朋友名义交往并同居期间,牟某某编造其工地需支付工资、解冻银行卡需要资金、打伤人需赔偿等各种理由,多次以借款等名义骗取张某某38000元。

3.201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牟某某添加保险公司业务员唐某某为微信好友后,牟某某化名为“韩某某”,以咨询保险业务为由,于同年11月13日与唐某某见面认识,当天以借钱的名义骗取唐某某6000元。在随后交往中,牟某某冒充工地大老板等虚夸经济实力,并采取给唐某某及其家人买衣物、化妆品等方式博取唐某某的好感,两人发生了性关系。在此期间,牟某某编造其工地工人死亡需要资金等各种理由,多次以借款的名义骗取唐某某共计14700元。唐某某无意中看见被害人张某某给牟某某发的短信后,怀疑自己被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牟某某在与唐某某交往期间,为唐某某各种花费达12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手机微信截图、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唐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多名女性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钰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牟某某现押巴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补充材料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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