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文明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至10月12日期间,被告人牟文明冒充恩阳区交通运输局养路段工作人员联系恩阳区**广告老板陈某某,称交通局养路段需要在陈某某处做广告和旗杆,让陈某某在制作费用报价时多报5千元作为牟文明的好处费,后牟文明以走人户、请客、个人开支为由让陈某某通过微信转钱,并称让陈某某在其5千元的个人好处费中扣除,牟文明先后四次共计骗取陈某某人民币5120元。
被告人牟文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到案后牟文明对被害人陈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2.证人张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牟文明的供述;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文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文明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文明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牟文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牟文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牟文明已对被害人陈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牟文明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唐玉芳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3页 。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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