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牟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2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住**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牟某某与被害人雷某某在本市**镇**社区**路**号**厂员工宿舍**房因床铺问题发生争吵,后牟某某在厂外买了一把菜刀回到宿舍,持刀砍伤雷某某的左肩部、左手、左腹部。后工厂保安将牟某某控制并报警。公安机关接报后赶到现场将牟某某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雷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1把;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刘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雷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宇冰
附:
1.被告人牟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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