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叙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牟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6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宜宾市珙县,住珙县**镇**村**组**号。2017年10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1月2日,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牟某来到宜宾市叙州区**路**街区**小区**栋**号冯某某家,趁其家中无人之际,进入室内盗走五粮液酒、金银首饰等物品,并分两次先后用冯某某家中银灰色行李箱、紫色行李箱将被盗物品带离现场。2020年3月26日,牟某乘坐车牌为川Q*****的白色轿车从宜宾前往成都,并在当日下午到成都市**区**路**号蒋某某经营的**超市出售所盗物品,获利11000元。2020年4月21日,牟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4月25日,公安机关依法对蒋某某的**超市进行搜查,并依法扣押了被盗五粮液等各类酒41瓶、黄金玉佛吊坠项链一条、黄金耳坠一对、黄金手链两根、钻石戒指一枚,于2020年7月21日返还被害人。
2020年5月29日,经四川省宜宾市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出具鉴定证明:送检的5瓶52度500毫升样酒,属于五粮液公司产品,建议市场零售价1399元/瓶。2020年7月6日,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鉴定:送检的4瓶52度50毫升“国窖1573”样酒,系泸州老窖公司产品,全国市场终端销售价格为110元/瓶。2020年7月15日,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送检的39度500毫升茅台酒系该公司产品,无法作出价格鉴定。其余酒类因系假酒或因年限已久,无法作出真伪及价格鉴定。2020年7月17日,经宜宾市叙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黄金钻石戒指299元、黄金翡翠挂坠1386元、两根黄金手链264元、275元、黄金项链554元、黄金耳坠1297元,共计40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牟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应兴平
2020年8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宜宾市南溪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散件一页,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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