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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牟天军、宋某某等14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案)_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桃检诉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牟天军,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2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05年7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赌博罪,经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7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赌博罪,经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6日逮捕,当日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执行。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31983********,汉族,初中文化,系七台河市**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经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7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经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6日逮捕,当日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执行。

被告人崔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3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4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日逮捕,当日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执行。

被告人柴某甲,绰号柴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4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小区**单元**室。1998年12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1年2月1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3年4月25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2年,刑满日期至2018年2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7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6日逮捕,当日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31981********,汉族,初中文化,系七台河市**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经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7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经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6日逮捕,当日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31986********,汉族,专科毕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经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8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经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6日逮捕,当日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执行。

被告人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31970********,汉族,专科文化,系七台河市**局**职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8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冷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31983********,汉族,大学本科,个体业者,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现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3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绰号老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现住七台河市新兴区**号楼**单元**室。2014年9月25日因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被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0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6日逮捕,当日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执行。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21985********,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公路**职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小区**座**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9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日逮捕,当日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执行。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3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小区,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31974********,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现住双鸭山市尖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经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8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乙,绰号崔某丙,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经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0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4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业者,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现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经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天军、宋某某、崔某甲、柴某甲、王某甲、刘某甲、全某某、冷某某、王某乙、朱某某、周某甲、任某某、崔某乙、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寻衅滋事罪、赌博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分别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7日、2020年2月21日、2020年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宋某某、崔某甲、柴某甲、王某甲、全某某、冷某某、王某乙、朱某某、周某甲、任某某、崔某乙、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牟天军、宋某某、崔某甲、柴某甲、王某甲、刘某甲、全某某、冷某某、王某乙、朱某某、周某甲、任某某、崔某乙、秦某某涉嫌以下犯罪:

一、故意伤害案

1、1993年春季的一天17时许(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牟天军与“汤盲流子”(真实姓名不详)等人在新兴区一副食附近一家中朝饭店时与被害人李某甲相遇。在吃饭过程中,被害人李某甲向饭店服务员点了一份炒饭,之后牟天军也向服务员点了一碗米饭,服务员告诉牟天军米饭没有了。过了几分钟,服务员将炒饭送给李某甲时,被牟天军看见,牟天军便对饭店服务员进行辱骂,李某甲将自己的炒饭送到牟天军桌上让其先吃,牟天军将炒饭砸向服务员,被害人李某甲回到自己的饭桌旁后,牟天军因气愤,便手持木棍,从被害人李某甲身后多次击打其头部,将李某甲打倒在地,之后牟天军等人又对李某甲进行了殴打后离开。经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七)公(刑技)鉴(法临)字[2019]220号鉴定意见鉴定:被害人李某甲面部皮肤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2、1993年5月份的一天中午(具体日期不详),被害人满某某在位于七台河市新兴区三百商业街自己店铺门前,与在路对面洪军修理部店内修理摩托车的牟天军岳父相遇,二人聊天过程中,发生口角,牟天军岳父遂打电话叫牟天军到修理部。牟天军驾驶其“212”汽车到达案发地后,满某某与牟天军发生了几句口角后便往自己的店铺走,牟天军回到自己的车后备箱内拿出一把尖刀,当满某某走到自己店铺门前附近时,牟天军趁满某某不备,手持尖刀从被害人满某某身后将其左、右侧大腿捅伤,之后逃跑,牟天军在逃跑的过程中,将尖刀扔在了案发现场附近的房顶上。经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七)公(刑技)鉴(法临)字[2019]139号鉴定意见鉴定:被害人满某某左大腿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3、2009年5月份的一天上午(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牟天军与其司机张某甲开着一辆奔驰牌轿车到七台河市人民医院体检,牟天军进入到医院大楼内后,张某甲将奔驰轿车停在了医院大楼急诊门前附近,并在车内等牟天军。当日上午,七台河市第十中学教师刘某乙与同事郑某某带着学生来到人民医院体检。在学生排队体检的过程中,有一名学生碰了牟天军的奔驰轿车,张某甲从车上下来,骂了该学生,郑某某上前与张某甲争吵起来,刘某乙上前劝架过程中,刘某乙和张某甲厮打在了一起。这时牟天军从医院大楼出来,看见张某甲和刘某乙厮打在一起,便上前用拳头打被害人刘某乙的面部,刘某乙跑进医院大楼,牟天军带着张某甲开车离开。经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七)公(刑技)鉴(法临)字[2019]111号鉴定意见鉴定:被害人刘某乙鼻部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新兴分局治安调解卷宗、在逃人员登记表、接处警记录、情况说明;

2.证人周某乙、周某丙、乔某某、邢某甲、宋某某、崔某甲、郑某某、陈某某、国某某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满某某、刘某乙陈述;

4.被告人牟天军供述;

5.鉴定意见: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医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公安机关案发现场勘查、被害人辨认笔录。

二、非法拘禁案

1、2011年冬季一天(具体日期不详),被害人王某丙为躲避牟天军的讨债,与妻儿张某乙离开七台河市去往浙江省宁波市。一个月后王某丙回到七台河市的消息被牟天军知道,当日下午16时左右,王某丙乘坐飞机从宁波市到达哈尔滨机场,在哈尔滨市机场出口处,王某丙被牟天军事先派来的苏某某、赵某甲、李某乙三人找到,苏某某以牟天军要找王某丙为由,将王某丙带走。王某丙因惧怕牟天军,被苏某某等人带着离开机场进入一辆车内,王某丙坐在后排中间位置,赵某甲、李某乙坐在王某丙两侧,苏某某坐在副驾驶,另有一名男子开车(真实姓名不详)。因当日下雪高速公路封道,苏某某等人购买了软卧火车票,乘车期间苏某某担心王某丙逃跑,便让赵某甲、李某乙轮流看守王某丙。次日8时许,苏某某等人将王某丙带到牟天军位于湖滨小区的办公室内见到牟天军,牟天军对王某丙进行了殴打,王某丙在其弟弟王某戊的担保下离开了湖滨小区牟天军的办公室。

2、2016年左右(具体日期不详),因被害人吕某甲与被告人牟天军有债务关系,被害人吕某甲和朋友从哈尔滨市开车回到七台河市到七台河市桃南客运站附近时,吕某甲发现一辆车牌号为K****1的丰田吉普车在自己车后跟着。当车开到茄子河区林业局铁路口附近时,吕某甲将车停在了路边,该吉普车也停在了其车后。崔某甲、宋某某、全某某三人从吉普车上下来,走到吕某甲车旁用手拽车门,因车门上锁没有拽开,吕某甲自己从车上下来后,被宋某某、全某某一左一右挟持着上了牟天军的吉普车,三人将吕某甲带到了位于桃山区**小区**号楼**商服李某丙的办公室内,崔某甲、全某某离开现场。被告人牟天军让吕某甲还欠自己的3万元钱,吕某甲称没有,牟天军让宋某某打了吕某甲耳光,并称让吕某甲的弟弟做担保,如果吕某甲的弟弟不来作担保,不让吕某甲离开。之后牟天军给吕某甲的弟弟打电话让其来到该办公室内,在吕某甲的弟弟作为还款担保人后,牟天军让吕某甲二人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接收证据清单、协议书及收条、户籍证明;

2.证人马某某、李某乙、王某丁、张某乙、孙某某、王某戊、全某某、崔某甲、吕某乙、吕某丙、李某丙、金某某、王某已、徐某甲证言;

3.被害人王某丙、吕某甲陈述;

4.被告人牟天军、宋某某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公安机关案发现场勘查、被害人辨认笔录。

三、故意毁坏财物罪

2014年冬天(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周某甲在七台河市桃山区东方花园小区附近的一家半地下游戏厅内,利用打渔机赌博输了一万元钱,事后周某甲让游戏厅老板徐某乙返还给自己输掉的一万元钱元钱,徐某乙没有将一万元钱元钱返还给周某甲,周某甲产生了报复游戏厅的想法。数日周某甲和宋某某、冷某某玩扑克时,将在游戏厅内输掉一万元钱元钱的事情告诉给宋某某和冷某某,并让宋某某找几个人将该游戏厅砸了。被告人宋某某打电话找来王某甲、刘某甲,当晚19时许,周某甲开车拉着宋某某、冷某某等人来到东方花园附近的这家游戏厅附近,宋某某与王某甲、刘某甲等人手持事先准备好的尖刀、镐把,带上口罩下车走进游戏厅内,周某甲与冷某某在车内坐着没有下车,宋某某等人进入到游戏厅内,宋某某手持尖刀走到游戏厅里侧一张床边,用尖刀抵在老板徐某乙的脖子处,让其不要动,王某甲、刘某甲等人手持镐把将游戏厅内的游戏机砸坏,之后宋某某等人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在逃人员登记表、户籍证明;

2.证人冷某某、于某甲、于某乙、张某丙、李某丁证言;

3.被害人徐某乙、姚某某陈述;

4.被告人周某甲、宋某某、王某甲、刘某甲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证人辨认笔录。

四、寻衅滋事案

1、2000年8月份的一天(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牟天军在七台河市桃山区二转盘的大同家电商厦内找到被害人於某某,牟天军将於某某叫到商场外,让於某某上自己的本田牌轿车内。因牟天军是“社会人”,於某某惧怕他,便上了牟天军的车。被告人牟天军开车将於某某拉到其位于七台河市桃山区湖滨小区的一处房子内,於某某进屋后发现室内还有几名陌生男子。牟天军对於某某说用室内放着的一台旧电视机,到於某某经营的大同家电商场内换一台新电视机,於某某因惧怕牟天军,便被迫答应了牟天军的要求。被告人牟天军让几名陌生男子将旧电视机用箱子装好后,搬到楼下停放的车内,牟天军开车拉着於某某及几名陌生男子来到大同家电商场,将旧电视机交给於某某,强行在大同家电商场内换走一台全新48寸TCL王牌背投电视机。经七台河市价格认证中心——七价认定【2019】年第99号——TCL牌48寸背投电视价值人民币13,000.00元人民币。

2、2005年左右(具体日期不详),被害人刘某丙购买了一辆奔驰牌S350型号轿车。2008年左右,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牟天军以让刘某丙用奔驰轿车给别人当婚车为由,持续骚扰刘某丙半年多,被害人刘某丙无法容忍牟天军的骚扰又不敢招惹牟天军,便对牟天军说了句气话“要不把车给你吧”,牟天军借此开始向刘某丙索要该奔驰轿车,刘某丙出于对牟天军的畏惧心理,害怕牟天军找自己的麻烦,便将该奔驰轿车交给牟天军,牟天军将该车占为己有后变卖。经七台河市价格认证中心——七价认定【2019】年第110号——奔驰小型轿车价值人民币85万元人民币。

3、2005年(具体日期不详),七台河市大地公司开发怡安小区楼盘,被告人牟天军找到大地公司经理刘某丁,要怡安小区楼盘开发权。刘某丁因畏惧牟天军的势力,害怕拒绝牟天军的要求后,牟天军会找自己麻烦,便同意将怡安小区2A号楼的开发权给牟天军,牟天军将此楼盘开发权包给董某某。董某某前期投入70万元钱,楼盘地基打好后因楼盘遮光问题群众上访,此楼盘停工。后牟天军又向刘某丁索要楼盘开发权,刘某丁将怡安小区16号楼的开发权交给牟天军,牟天军又将怡安小区16号楼的开发权包给了王某庚,做为报酬,牟天军从中获利40条软包中华牌香烟。经七台河市价格认证中心——七价认定【2019】年第138号——40条软中华香烟价值人民币23,320.00元人民币。

4、2009年5月的一天(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牟天军将自己的一辆奔驰牌轿车停在了七台河市桃山区欧洲新城小区25号楼西侧路边。被害人韩某甲与其姐姐韩某乙、姐夫何某某聊天时,韩某甲用手指着牟天军的奔驰轿车对韩某乙说“你啥时候能买台这车”。韩某甲的动作被牟天军发现,被告人牟天军从车内下来,问韩某甲瞎指什么,二人发生了口角,牟天军对韩某甲进行了辱骂,并上前用拳头打了韩某甲的面部,韩某甲逃跑到欧洲新城小区26号楼楼下其姐姐韩某乙的奔腾轿车内,牟天军没有再追赶韩某甲。之后牟天军打电话叫马某某来帮忙,马某某又招集了宋某某,几分钟后二人来到欧洲新城小区找到牟天军,牟天军带领马某某、宋某某驾驶自己的奔驰轿车来到欧洲新城小区25号楼附近的路边,将车停在了韩某乙的奔腾轿车前,牟天军与马某某、宋某某下车后,走到韩某乙的奔腾轿车旁,宋某某手持一把尖刀,三人将车内的韩某乙、何某某、赵某乙从车上拽下来,被告人牟天军和宋某某分别从车的两侧后车门将身体钻进车内,对被害人韩某甲进行殴打,之后三人逃跑。

5、2011年左右(具体日期不详),孟某某到被告人牟天军位于七台河市桃山区湖滨小区的办公室玩,其47万元钱的江诗丹顿牌满天星型号手表被牟天军相中。数日被害人孟某某从哈尔滨市的家中回到七台河市遇到了牟天军,牟天军要求用自己的一块价值人民币27万元的江诗丹顿牌手表交换孟某某的价值47万元的江诗丹顿牌满天星手表。孟某某出于对牟天军的恐惧心理,害怕拒绝牟天军后,牟天军会找自己的麻烦,便答应了牟天军的要求。次日,被告人牟天军与崔某甲开车来到哈尔滨市取手表,在哈尔滨市龙塔附近的一家叫赵记老铺的饭店内,牟天军让崔某甲给孟某某打电话要手表,孟某某让司机赫英俊将自己的江诗丹顿满天星手表从家中取出来,来到赵记老铺饭店内将自己的价值47万元的江诗丹顿牌手表与牟天军27万元的江诗丹顿牌手表进行了交换。

6、2011年冬季的一天(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牟天军因债务原因伙同崔某甲和栾某某、赵某甲、张某丁等人,来到七台河市桃山区教师公寓小区被害人伊某某的亿龙公司办公室。因办公室的前门锁上,牟天军带人来到办公室的后门,并用手砸门,伊某某的朋友邢某乙从室内将办公室二楼的后门打开。被告人牟天军等人进到室内后,牟天军用手揪着邢某乙的头发将其拽到办公室内的一间卧室里,用拳头及卧室内的拖把杆对邢某乙进行了殴打,边打边辱骂邢某乙。同时牟天军、栾某某等人将伊某某的办公室内家具、门窗玻璃、工艺品等物品砸碎,伊某某因畏惧牟天军不敢上前阻止,之后牟天军等人离开,伊某某出于对牟天军的畏惧,至今不敢回七台河市。

7、2012年4月份(具体日期不详),被害人王某辛因做生意资金紧张,向被告人牟天军借款100万元,利息为0.1元,并用自己在七台河市金沙新区的一栋别墅作为抵押物。被告人牟天军交给王某辛90万元,扣除当月利息10万元。第二个月王某辛交给牟天军10元钱利息,第三个月因资金紧张,王某辛未能将10万利息交给牟天军,牟天军便给王某辛打电话让其还钱,并对王某辛进行了辱骂,王某辛向朋友借了10万元作为利息还给牟天军,之后牟天军多次打电话辱骂王某辛让其还钱,王某辛向朋友借了100万元还给牟天军,至此二人的债务结清。数日后,牟天军给王某辛打电话让其到桃山区乌苏里江鱼馆给自己送钱,王某辛因惧怕牟天军,不敢拒绝牟天军的要求,便到乌苏里江鱼馆给牟天军送了1万元钱,之后牟天军又分两次向王某辛索要钱财,王某辛不敢拒绝牟天军的要求,牟天军分三次强行向王某辛索要人民币2.5万元。

8、2017年一天(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牟天军女朋友葛某某在七台河市桃山区桃北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期间,因葛某某总是迟到早退,卫生服务站主任张某戊找到上级部门欲将葛某某调离桃北社区卫生服务站,葛某某对张某戊产生了怨恨,将此事告诉给了牟天军。被告人牟天军几次打电话给张某戊,对其进行谩骂、恐吓,并称要到桃北社区卫生服务站伤害张某戊。2017年7、8月一天,被告人牟天军让宋某某、崔某甲来到桃北社区卫生服务站恐吓张某戊,因张某戊不敢上班,被告人宋某某、崔某甲没有找到张某戊后离开。

9、2017年6月份(具体日期不详),被害人薛某某在浙江省义乌市以11.3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红木家具,并将该套红木家具放在了七台河市桃山区**小区**号楼**号商服二楼。几日后(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牟天军来到该商服二楼看见了红木家具,牟天军便想将该套红木家具占为己有。牟天军让其司机崔某甲及其手下张某丁(在逃)分两次,将该套红木家具搬走,放在了位于桃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的牟天军家,薛某某因畏惧牟天军不敢向其索要。经七台河市价格认证中心——七价认定【2019】年第117号——沙发、茶几等物品价值人民币101,667.00元人民币。

10、2017年9月11日18时,被告人牟天军与其女朋友葛某某来到七台河市桃山区合众烤鱼店内吃饭,当日18时36份许,被害人赵某丙、梁某某等四人也来到合众烤鱼店吃饭,因赵某丙在进入到合众烤鱼店内时,走到牟天军所坐的桌位旁看了牟天军几眼,牟天军对赵某丙产生了怨气,产生了要殴打赵某丙的想法。被告人牟天军便打电话叫来宋某某、柴某甲等人,宋某某等人手持刀、剑、棒球棍、啤酒瓶、手撑子等凶器进入合众烤鱼店后,牟天军让宋某某等人进入到合众烤鱼店包厢内对赵某丙进行殴打。宋某某先用左手拽坐在包厢椅子上的赵某丙右手,同时右手从裤子右侧兜内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军刺,将赵某丙往包厢外面拽,赵某丙不肯往外走,宋某某便用军刺的刀身打了赵某丙右侧脸两下。柴某甲左手拿着一把匕首,右手拿着一个啤酒瓶,用啤酒瓶打在坐在包厢门口的梁某某的头部一下,将梁某某头部打出血。冷某某左手拿着一把匕首,用右手打了赵某丙左脸一个耳光。被告人刘某甲上前将赵某丙拽出包厢,同时王某乙和王某甲在包厢门口用右脚分别踹了赵某丙屁股附近一脚。刘某甲将赵某丙头夹在自己左侧腋下,右手拿着棒球棍,将赵某丙带出合众烤鱼店,宋某某等人也跟着出了合众烤鱼店。被告人王某乙拿着一把长剑、被告人朱某某拿着一把消防斧子,在合众烤鱼店包厢门口站着,看着包厢内的由某某等三人,不让其出包厢。在合众烤鱼店门口处,被告人宋某某、王某甲、冷某某、刘某甲等人将赵某丙殴打后返回到店内,被告人牟天军走到梁某某等人身边称,让几人好好吃饭别到处瞎看以显示自己的威风,之后牟天军带着宋某某等人离开合众烤鱼店。

11、2018年1月11日17时许,被害人张某已与葛某某(牟天军女朋友)在桃山区朝阳小区洪忠烧烤店内吃饭,遇见同在洪忠烧烤店内吃饭的被告人牟天军、宋某某、全某某和刘某戊,当张某已与葛某某吃完饭到烧烤店吧台付账时,牟天军等人从烧烤店隔间内出来,在吧台附近,牟天军让宋某某、全某某、刘某戊对张某已进行殴打,宋某某三人用拳脚将张某已身体多处打伤。经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七)公(刑技)鉴(法临)字[2019]110号鉴定意见鉴定:被害人张某已头部之损伤属于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案发实物照片、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查封决定书及解除查封通知书、扣押物品清单、随案迎送清单、协助冻结通知书、七台河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志、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及罪犯档案记录、羁押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户籍证明、公安机关情况说明;

2.证人陶某某、刘某已、由某某、张某庚、姜某某、徐某丙、葛某某、谷某某、王某壬、杨某某、王某癸、侯某某、韩某乙、牟国军、赵某乙、马某某、郝某某、李某丙、高某某、袁某某、李某戊、刘某甲东证言;

3.被害人於某某、刘某丙、梁某某、赵某丙、刘某丁、韩某甲、孟某某、伊某某、邢某乙、王某辛、张某戊、张某已、薛某某陈述;

4.被告人牟天军、宋某某、崔某甲、柴某甲、冷某某、王某甲、刘某甲、全某某、王某乙、朱某某供述;

5.鉴定意见:七台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公安机关案发现场勘查、被害人辨认笔录、搜查记录。

五、赌博案

1、2015年初的一天(具体日期不详)下午16时许,被告人任某某组织王某子(绰号二某某)、缑某某(绰号老某乙)、崔某乙(绰号崔某丙)、王某丑,崔某乙找到郭某某、秦某某,牟天军组织金某某、徐某丁,在七台河市桃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的牟天军家中,利用“50踢200”的踢顺方式进行赌博,赌博所用的扑克和用来抽头渔利的纸箱由崔某乙事先准备好,在赌博过程中,秦某某负责给任某某抽头渔利,当日被告人任某某通过赌博抽头渔利13,000元。

2、距离第一次赌博后的两、三天左右,当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任某某组织王某子、缑某某、崔某乙、王某丑,崔某乙组织郭某某、秦某某,牟天军组织金某某、徐某丁,在七台河市桃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的牟天军家中,利用“50踢200”的踢顺方式进行赌博,在赌博过程中,秦某某负责给任某某抽头渔利,当日任某某通过赌博抽头渔利11,000元。

3、距离第二次赌博后的两、三天左右,当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任某某组织王某子、缑某某、崔某乙、王某丑,崔某乙组织郭某某、秦某某,牟天军组织金某某、徐某丁,在七台河市桃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的牟天军家中,利用“50踢200”的踢顺方式进行赌博,在赌博过程中,秦某某负责给崔某乙抽头渔利,当日崔某乙通过赌博抽头渔利11,000元。三次赌博中,任某某通过抽头渔利共获利人民币24,000元,崔某乙通过抽头渔利获利1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物品清单、在逃人员登记表、户籍证明;

2.证人崔某甲、金某某、徐某丁证言;

3.被告人任某某、牟天军、崔某乙、秦某某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公安机关案发现场勘查、证人辨认笔录。

2019年5月5日,被告人柴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9年5月6日,被告人牟天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9年5月6日,被告人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9年5月6日,被告人王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9年5月10,被告人王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冷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刘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9年6月1日,被告人周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19年6月2日,被告人崔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9年6月9日,被告人朱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9年8月8日,被告人任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9年8月10日,被告人崔某乙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19年8月11日,被告人秦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柴某甲、宋某某、崔某甲、王某甲、刘某甲、全某某、冷某某、王某乙、朱某某、周某甲、任某某、崔某乙、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天军实施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应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天军伙同宋某某为索取高利贷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侮辱行为,其行为应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牟天军系共同犯罪中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款、二十六条一款规定处罚。被告人宋某某系共同犯罪中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款、二十七条一款规定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规定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一年有期徒刑。被告人周某甲、宋某某、王某甲、刘某甲为泄私愤公然损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应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甲、宋某某、王某甲、刘某甲均系共同犯罪中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款、二十六条一款规定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宋某某、王某甲、刘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规定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宋某某、王某甲、刘某甲一年有期徒刑。被告人牟天军纠集宋某某、崔某甲在公共场所多次殴打他人、强拿硬要私人财物,其行为应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牟天军系共同犯罪中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款、二十六条一款规定处罚。被告人宋某某、崔某甲系共同犯罪中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款、二十七条一款规定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崔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规定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崔某甲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被告人柴某甲、冷某某、王某甲、刘某甲、王某乙、朱某某伙同被告人牟天军、宋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应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该起犯罪中,被告人牟天军、宋某某、柴某甲、冷某某、王某甲、刘某甲应系共同犯罪中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款、二十六条一款规定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柴某甲、宋某某、冷某某、王某甲、刘某甲、王某乙、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柴某甲五年有期徒刑,建议判处宋某某四年有期徒刑,建议判处冷某某、王某甲、刘某甲三年有期徒刑,被告人王某乙、朱某某系共同犯罪中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款、二十七条一款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乙、朱某某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被告人全某某伙同被告人牟天军、宋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应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该起犯罪中,被告人牟天军、宋某某、全某某均系共同犯罪中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款、二十六条一款规定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全某某三年有期徒刑。被告人任某某、牟天军、崔某乙伙同秦某某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应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牟天军、崔某乙、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规定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任某某系共同犯罪中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款、二十六条一款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被告人牟天军、崔某乙、秦某某系共同犯罪中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款、二十七条一款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乙、秦某某六个月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被告人牟天军、宋某某、王某甲、刘某甲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被告人牟天军、宋某某、崔某甲犯罪团伙无事生非、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属恶势力团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应适用普通程序。

此致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大宇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牟天军、宋某某、崔某甲、柴某甲、王某甲、刘某甲、王某乙、朱某某现羁押于七台河市看守所

2. 被告人全某某、冷某某、周某甲、任某某、崔某乙、秦某某现取保候审。

3.案卷材料和证据42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1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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