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南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241989********,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商南县人,住商南县**街道**村**组,农民。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至12月,王某某(已判决)以每张发票200元报酬让牛某某组织群众到商南县税务局代开销售香菇、干木耳的陕西增值税普通发票,牛某某为赚取开票费用,以帮忙或每张发票50元报酬组织郭某某、陈某甲、袁某某等15名群众,在没有任何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福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卢氏县万千里**有限公司、卢氏县鑫志鸿**有限公司、西峡**食品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陕西增值税普通发票15份,虚开金额共计937.4221万元。牛某某将发票交给王某某,从中非法获利2000元。王某某将虚开发票经其上线季某某(已判决)交给上述企业,后由于税务稽查机关及时核查,已将虚开发票追回,未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证据来源情况说明、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购销合同复印件、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证人王某某、陈某乙、李某某、郭某某、陈某甲、袁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和发票管理制度,让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发票累计金额937.4221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与王某某构成共同犯罪,牛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牛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虚开发票未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梅影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91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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