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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某盗窃案)_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一部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捕前住朔州市朔城区**小区,因涉嫌盗窃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7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7时许,被告人牛某某在朔州市朔城区古城广场早市上,趁被害人林某某不备将其上衣口袋里的华为P30手机偷走,后卖给路人,所得赃款用于吸食毒品。案发后,经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郭科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牛某某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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