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牛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5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乡**村**号。2019年6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牛某某在保定莲池区裕华路衣世界盗窃女式半袖上衣一件;2019年6月初,在保定莲池区华联步行街火狐狸店盗窃红肚兜两件;2019年6月6日,在保定莲池区华联步行街火狐狸店盗窃儿童服装三件。经价格认定,被盗物品总价格为人民币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会宁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牛某某现住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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