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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698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山西省长治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县**镇**村**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乡**村。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9年12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22时50分许,在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石幢环岛西北角八马茶叶门前,被告人牛某某拉开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黑色奔驰GLE500轿车(车牌号:京N****8)车门,窃取车内现金人民币10000元。涉案赃款人民币2400元已起获并发还至张某某,牛某某使用涉案钱款购买的OPPO牌手机1部已起获并扣押,剩余赃款已挥霍。

被告人牛某某于2020年7月21日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牛某某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牛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玉霞

                                  检察官助理:公志玮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牛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含光盘2张);

3.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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