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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17〕32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年**月**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210219********5311,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路**园**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11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6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30日19时25分左右,被告人牛某某驾驶辽B****8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瓦房店市**路**东路口时,与人行横道上由南向北横过道路行人于某甲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损,于某甲受伤,抢救无效于2016年9月1日死亡。牛某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负此事故全部责任,于某甲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保险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医院诊断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车辆放行通知书、返还物品凭证、介绍信等;2.证人于某乙、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辽宁省临床病例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大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牛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丽

检察员:蔡秀娟

 2017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共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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