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559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1211986********,小学文化,群众,现住址及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镇**村**路**巷**号。2020年6月17日,因故意伤害被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9日经鹿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鹿某区看守所。
本案由鹿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5时许,在鹿某区**镇**西街村周某某家门口,牛某某与周某某因琐事产生矛盾,后牛某某用砍刀将周某某身体多处砍伤,经鉴定周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娅轻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鹿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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