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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公开版)_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20〕886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安阳县**镇**村,住该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抓获,临时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2020年1月15日出所。同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5)安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被告牛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张某某劳务费人民币1097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7元。判决生效后牛某某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经安阳县人民法院向牛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到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牛某某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2019年9月6日,安阳县人民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牛某某罚款3000元。但牛某某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

经查询牛某某财付通账户:2018年7月4日至2019年5月28日期间仅单笔千元以上收入累计就达35000余元。2020年1月15日牛某某已将(2015)安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相关罚款、诉讼费已足额交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供述;2、视听资料;3、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已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属初犯、偶犯,均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牛某某单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爱民

(院印)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牛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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