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解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2198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住焦作市山阳区**路**公司*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3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于2019年12月1日、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牛某某在“银猫在线”网络赌博平台注册账号担任代理,雇佣服务人员,接受他人投注,利用微信建群招徕赌客,以“龙虎和”方式进行赌博,从而获取网站返利。被告人牛某某作为该赌博网站的代理,接受投注赌资数额累积达1757226.92元,总返点431808.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审计报告;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东辉
检察官助理:邢晶晶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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