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应检一部刑诉〔2019〕47号
被告人牛某某,别名“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7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住云冈区**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在逃),2019年10月10日,主动到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投案,同日被临时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同年10月15日被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9月,同案犯张某某、赵某某(已判刑)合谋开设赌场并购置了三组共26台赌博游戏机(两组捕鱼机、一组扑克机),先后在应县**镇**路、*路西、*路等地租住房屋轮流交替开设赌场,招揽参赌人员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牛某某受雇在赌场工作,负责为参赌人员上分、退分、兑换现金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同案犯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明知张某某等人开设赌场,仍受雇在赌场工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牛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牛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应县人民法院
检 察 长: 闫全书
2019年12月18日
附:1.被告人牛某某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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