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香检一部刑诉〔2019〕453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大街*号**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青冈县**乡**村**屯)。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被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解回并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8日,被告人牛某某为确保其承包的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小区五项分包工程顺利施工,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小区**栋*单元**室其住所内,通过微信与制假证人员郭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在参与施工工人未取得资质的前提下,通过微信向郭某某提供工人的照片、身份证号等相关信息,以人民币6,000元向郭某某购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37本,在山东省济南市通过快递邮寄方式取得上述伪造的证件。现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19本,其中16本加盖“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证书专用章”,其余3本加盖“黑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专用章”,其余伪造的18本证件被其丢失。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十六本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均与样本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不是同版印制。
经侦查,被告人牛某某于2019年10月30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依法扣押的被告人牛某某伪造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2.书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牛某某提供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郭某某与牛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的截图、同案犯郭某某涉案情况的材料、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
3.证人证言:证人柯某某的证言;
4.同案犯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违反国家管理规定,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牛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润涓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