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586号
被告人牌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81996********,彝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镇附近一出租屋(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富宁县**镇**村民委**小组)。2014年10月29日犯抢劫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8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7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镇附近一出租屋(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泸西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牌某某、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6日01时许,被告人牌某某的朋友(约七、八名男子,另案处理)在东莞市某某镇某某村某某酒吧门口处调戏被害人汪某某的老婆许某某,汪某某即上前与对方理论,后汪某某被对方拳打脚踢及使用砖头击打其头部,牌某某和被告人赵某某见状后均无故上前用脚踢踩汪某某,致使汪某某受伤(经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汪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
汪某某于2019年11月26日报案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过审查,于2020年1月1日立案进行侦查,被告人牌某某、赵某某于2019年12月20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监控视频,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牌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牌某某、赵某某无视国法,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均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代勇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牌某某、赵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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