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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一部刑诉〔2020〕907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31986********,白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贵州省黔西县**街道**村**。2014年1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判处一年八个月;2016年3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8年7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月11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熊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熊某某至慈溪市观海卫镇蒋家桥村小蒋后塘路35号门口,窃得被害人俞某某停放在此的红色蒲公英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2 128元)。

2020年1月8日16时许,被告人熊某某至慈溪市观海卫镇卫西村西大街249号旁,窃得被害人钟某某停放在此的黑色美运达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745元)。案发后,该涉案车辆已被追回并发还。

同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熊某某至慈溪市观海卫镇卫东村天后宫路38号老年活动室门口,窃得被害人冯修建停放在此的红色绿佳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 748元)。案发后,该涉案车辆已被追回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鞋子1双、上衣1件;

2.书证:微信号照片、微信转账记录、扣押清单、被盗电瓶车照片、非机动车销售凭证、收款收据、发还清单、情况说明、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人口信息等;

3.证人阮某某、楼某某、姚某某、卜某某、魏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俞某某、钟某某、冯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银炼

检察官助理:何梦倩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叁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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