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船检公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熊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3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住遂宁市船山区**镇**村**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3日被遂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遂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1月28日向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以来,被告人熊某甲伙同黄某某、罗某某(均另案处理)为获取非法利益,三人共谋通过在市场上大量购进经典沱牌酒、丰谷头曲、泸州二曲、绵竹大曲、金六福等低端白酒以及购买品味舍得、水晶舍得、丰谷酒王、五粮液等高端白酒酒瓶、纸盒、瓶盖、防伪标识等包装材料,采取将低端白酒灌装进高端酒瓶内并包装成高端白酒的方式,以600元左右一件的价格对外进行销售获取非法利益。
被告人熊某甲等人在2018年1月至12月期间,通过遂宁市**中心的****(**物流)以周某甲和周某乙的名义以600元左右一件的价格向全国各地销售并发出舍得酒共计107件。
2019年1月2日,办案民警在熊某甲位于船山区**镇**村**社的老家搜出假冒品味舍得酒(52%vol,500ml)281瓶,水晶舍得(52%vol,500ml)93瓶,丰谷酒王(48%vol,478ml)152瓶,五粮液(52%vol、500m)96瓶、经典沱牌酒170瓶、丰谷头曲144瓶、金六福22瓶以及包装材料若干。办案民警在张某某驾驶的川*****车上搜查出五粮液纸箱、五粮液合格证、五粮液商标、剑南春纸箱、茅台酒杯、茅台扫码器、茅台酒纸箱等包装材料若干和金六福白酒5瓶。
2019年1月3日,办案民警在挡获黄某某后,在黄某某位于船山区**小区**巷**号的租住房中搜出假冒品味舍得酒(52%vo,500ml)6瓶,郎酒(53%vol、500m)30瓶,国窖(1573)(52%vol、500ml)18瓶,剑南春(52%vol、500ml)18瓶,经典沱牌酒170瓶,丰谷头曲144瓶,金六福22瓶以及白酒包装材料若干。在黄某某位于船山区**路**坊(师校附近)租住房中搜出假冒品味舍得酒(52%vol,500ml)30瓶,五粮液(52%vol、500m)13瓶,国窖(1573)(52%vol、500ml)53瓶,剑南春(52%vol、500ml)119瓶,金六福32瓶,泸州二曲2瓶,绵竹大曲80瓶以及白酒包装材料若干。在熊某甲儿子熊某乙位于遂宁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遂宁市船山区**路**号附*号****园*期*栋*层**号)内搜出丰谷酒王(48%vol,478ml)6瓶以及白酒包装材料若干。
办案机关从以上制假和仓储窝点共计搜出熊某甲、罗某某、黄某某三名人生产的品味舍得酒317瓶、水晶舍得93瓶、丰谷酒王158瓶、五粮液109瓶等以及外包装、瓶盖、酒瓶、酒盒等制假包装材料若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诉与辩解、被告人供诉与辩解、辨认笔录、搜查证等证据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颖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熊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为13909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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