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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甲、熊某乙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熊某甲,男性,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95********,汉族,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街道**社区****熊某甲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17年3月21日被丰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7月9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19年7月31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熊某乙,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2000********,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街道**社区**组**号。熊某乙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7月25日被丰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7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熊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5日2时35分许,李某山因在酒吧门口看到朋友夏某东倒在地上,于是前去询问邹某彪怎么回事,因此双方发生纠纷并打架。后李某山联系被告人熊某乙称其被人打了,熊某乙当即伙同被告人熊某甲和谭某鹏从熊某乙家拿了一根甩棍和三根钢管赶至**酒吧门口,熊某乙手持甩棍,李某山和熊某甲、谭某鹏手持钢管四人对邹某彪进行殴打,经丰城市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邹某彪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后双方达成调解,邹某彪对被告人熊某甲、熊某乙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夏某东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邹某彪的陈述;4.同案犯李某山的供述;5.被告人熊某甲、熊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甲、熊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熊某乙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轻伤一级,其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熊某甲、熊某乙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甲、熊某乙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熊某甲、熊某乙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易序强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熊某甲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熊某乙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五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光盘四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6.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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