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372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92********,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案发前系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镇**村委***,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1月10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7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次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4日补查重报。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8日、2020年7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2日,在河南省新蔡县“****”附近,被告人熊某某将2克左右冰毒以2000元价格卖给戚某某。
2、2018年9月份或10月份的一天,在河南省新蔡县****“****”附近,被告人熊某某将1克左右冰毒以400元价格卖给李某某。
3、2019年10月份的一天,在河南省新蔡县**镇,被告人熊某某将1克左右冰毒以700元价格卖给李某某;
4、2019年10月27日,在河南省新蔡县**镇,被告人熊某某将1克左右冰毒以600元价格卖给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淑慧
检察官助理:余存存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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