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4200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在江西省高安市**镇**村**村**号,住**路**弄**号**室。2020年10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并于2020年11月24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毛某某,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比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熊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熊某某于2020年10月11日3时许,独自至**广场**层**川菜店,使用在收银台处找到的钥匙打开收银机,窃得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熊某某于2020年10月19日4时50分许,独自至**广场**层**奶茶店内,使用在收银台处找到的钥匙打开收银机,窃得人民币2000元。
2020年12月20日3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路**号网吧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12月30日,被告人熊某某对部分被害单位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单位代表张某某、鲍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10月19日14时,浦东新区长泰广场**层西区**茶饮店发现收银机抽屉内的3002元现金被窃;2020年10月11日11时许,发现浦东新区长泰广场西区**层**室的“**老坛酸菜鱼”收银机抽屉内现金1000多元被窃的事实。
2.接受证据清单,证实接受被窃店铺监控录像光盘2张的事实。
3.被窃店铺监控录像,证实2020年10月11日3时17分许,10月19日4时49分许,被告人熊某某在收银台实施盗窃的经过。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工作情况、证人张某某(民警)的陈述,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熊某某的到案经过。
5.谅解书,证实被告人熊某某对部分被害单位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的事实。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户籍信息资料,证实被告人熊某某的身份情况。
7.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对部分被害单位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振平
检察官助理:徐伟杰
2021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监号:**/****
2.刑事侦审案卷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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