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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2200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安陆市,住湖北省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园**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 年8 月16 日凌晨,被告人熊某某伙同熊某甲(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至孝感市高新区**路“** ”奶茶店,采取脚踹、手拉等方式破坏门锁,后进入该店内盗走现金1700 元左右。

2、2020 年8 月16 日凌晨,被告人熊某某伙同熊某甲驾驶摩托车至孝感市孝南区**开发区**烧烤店,采取脚踹、手拉等方式破坏门锁,进入该店内盗走香烟218包,价值6518 元。

3、2020 年8 月26 日凌晨2 时许,被告人熊某某伙同熊某甲驾驶摩托车至孝感市孝南区**路“**”超市,采取脚踹、手拉等方式破坏门锁,进入该店内盗走香烟共计113 包,价值96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进货单、卷烟价格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熊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丁某某、孙某某、杨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6.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熊某某多次作案,依法可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勇

检察官助理:陈慧伦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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