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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熊某某(自报),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0038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2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熊某某于2020年10月27日晚,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俱乐部员工宿舍,通过窗户爬进B02宿舍,盗窃被害人郑某某存放于宿舍内的人民币400元、一包零食、四包芙蓉王牌香烟(价值人民币96.4元);后又窜至B03宿舍里,盗窃被害人何某甲存放在宿舍内现金人民币1800元及两包牡丹牌软盒香烟(价值人民币28元)。破案后,赃款物均无法追回。

2.被告人熊某某于2020年10月28日晚上再次窜至迎宾俱乐部四楼员工B03宿舍内,盗窃被害人何某甲存放在宿舍内的现金人民币180元。破案后,赃款人民币140元被追回发还被害人何某甲。

被告人熊某某于2020年10月29日被群众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

经潮州市潮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素烧鱼丸零食袋上的指印(编号:C202011001001)与熊某某右手食指纹捺印样本(编号:C202011001002)是同一人所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裤子、拖鞋等物品;

书证:抓获证实、破案经过等相关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李某某、陈某乙等多人的证言;

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郑某某、何某甲等多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鉴定书;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熊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跃

2021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及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涉案物品:光盘1张、拖鞋1双、V领长袖1件、裤子1条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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