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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513002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万源市,住**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7日被万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5日被万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万源市看守所。

本案由万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被告人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5日上午,被告人熊某某为图财,携带废旧雨伞铁丝和实现准备的手套在万源市**镇城区四处闲逛,伺机寻找作案目标,当其行至****广场时,其通过敲门应答的方式确认室内无人在家之际,被告人熊某某便于当日09时54分,通过技术开锁方式,秘密潜入****广场综合楼**单元**号事主张某甲家中,其在张某甲家中床头柜里盗窃350元现金及男士装饰品手串一个。

2.2019年9月9日下午,被告人熊某某行至万源市**镇***巷时,其通过敲门应答的方式确认无人在家之际,当日16时13分,被告人熊某某通过技术开锁秘密潜入***巷**号**栋**单元**楼**号事主代某某家中四处翻动,因事主代某某家中未放置贵重物品,熊某某盗窃未遂逃离现场。

3.2019年9月某日中午,被告人熊某某行至**部巷子来到****巷**号**楼**3室,通过敲门应答的方式确认室内无人后,通过技术开锁的方式,秘密潜入该户原房主张某乙家(2019年10月8日张某乙将该房屋出售)中四处翻动,其在张某乙家中卧室盗窃银质项链一条,事后其将该项链丢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立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代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5.视听资料光盘2张;6.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技术开锁方式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至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威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万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二张;

4.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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