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700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4196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6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6月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12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在本市白某某均禾街平沙十六巷17号路段,因琐事与梅某某发生争执,遂持砖头追打梅某某,致使梅某某右挠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梅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视频监控录像截图等书证;
2、殴打工具砖头等物证;
3、证人汪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梅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
6、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鉴定意见;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森
检察官助理:苏海彤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一张。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