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熊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700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4196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6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6月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12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在本市白某某均禾街平沙十六巷17号路段,因琐事与梅某某发生争执,遂持砖头追打梅某某,致使梅某某右挠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梅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视频监控录像截图等书证;

2、殴打工具砖头等物证;

3、证人汪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梅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

6、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鉴定意见;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森

检察官助理:苏海彤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一张。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