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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某某,住四川省富某某**路**号**号。2011年3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富某某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16年8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富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富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富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6日凌晨,被告人熊宇在富某某富世镇富州大道中段67号其女友伍某某住宅内,容留周某某、卢某某、颜某某三人,采用烫吸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案发后,被告人熊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说明,监视居住决定书,户籍资料,前科材料等。

2.证人周某某、卢某某、伍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有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梅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居住在四川省富某某**路**号**号,联系电话13108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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