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鄂公检二部刑诉〔2019〕135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23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出生地湖南省常德市澧县,住湖北省荆州市公某某**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公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熊某某驾驶号牌鄂D****6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公某某**镇**路与**路交叉路口时,与前方同向由夏某某驾驶的鄂A****7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民警对熊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56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液送检,经鉴定,熊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8.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提取的血样等物证(照片);2.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3.证人夏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4.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文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公某某**镇**路**号,联系电话15090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卷内)。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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