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一部刑诉〔2020〕Z175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041977********,汉族,中专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乡**街**号,现住重庆市长寿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23时26分许,被告人熊某某饮酒后驾驶渝FR****小型普通客车由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晏中路往化北路方向行驶,途经化中大道北转盘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对熊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9mg/100ml。随后,民警将熊某某带至长寿区第三人民医院,由医务人员提取其血样封存送检。经鉴定,熊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mg/100ml。
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对自己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表,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前科、吸毒查询结果、酒驾处罚材料;
2.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查记录、血液提取登记表、血液提取人员告知书;
3.证人阳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委托书、鉴定事项确认书、重庆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鉴定资格证、鉴定意见通知书;
6.抽取熊某某静脉血液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程木平
检察官助理 向 娜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 被告人熊某某现住重庆市长寿区**路**号,联系电话1862368****。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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