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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交通肇事案)_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开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1119********,汉族,专科文化,2019年8月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街**号,于2019年12月1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洛阳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同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18时38分许,熊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C****号小型越野车,沿九都路北半幅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芳林路口东150米处时,遇王某某沿北半幅机动车道由西向东步行到该处,由于熊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加之王某某步行时未靠路边行走,致使小型越野车前部与王某某肢体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熊某某指示他人顶替自己为肇事司机,逃避法律追究,其行为已构成逃逸。熊某某于2019年12月1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熊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且发生事故后指使他人顶替,系逃逸,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熊某某应负该事故主要责任。熊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

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5、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7、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

8、其它书证材料。

上述证据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且发生事故后指使他人顶替,系逃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范静鸽

曾  飞 

2020年3月23日

附: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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