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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成欢盗窃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1087号

被告人熊成欢,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6291999********,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乡**村**小组**号,2017年因盗窃罪被漳州龙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9年8月因盗窃罪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9年1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2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成欢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凌晨4时53分,被告人熊成欢到达惠州市惠城区**庄**园**号**商贸店时见该店铺的玻璃门U型锁未锁好,熊成欢便将U型锁拉开推门进入了该店铺内,进入店铺内后盗窃了被害人资某某放置店内货架上的一批酒(轩尼诗XO2斤装两支、轩尼诗XO3斤装一支、马爹利蓝带2斤装一支、马爹利蓝带3斤装一支、马爹利XO1.4斤装一支、马爹利XO2斤装一支、马爹利XO3斤装一支、飞天茅台1件一共6支),经鉴定,价值人民币共计346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接受、立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材料;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现场照片及签供;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频截图辨认;被告人供述;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成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3463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成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成欢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旭

检察官助理:吴渔洋

2020年8月14

                                    

附件:1.被告人熊成欢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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