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031981********,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南京市秦淮区**都**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秦淮区**村**号)。被告人焦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焦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5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6年9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焦某某谎称为被害人朱某某、沈某甲夫妇购买南京市秦淮区**花园**幢**单元**室,以签订虚假购房合同、提供伪造的不动产权证书等手段使被害人朱某某、沈某甲陷入错误认识,以支付购房款、契税、公证费等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朱某某、沈某甲人民币40余万元。
二.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焦某某谎称为被害人赵某某购买经济适用房,使被害人赵某某陷入错误认识,以支付购房款等理由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18万元。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焦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结婚证等物证;
2.银行交易明细、房产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3.证人孟某某、沈某乙、龚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朱某某、沈某甲、赵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曲 伟
检察官助理:范慧媛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焦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8张、U盘1个、房屋所有权证3本、不动产权证书1本、结婚证3本、印章4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