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焦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8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县**乡**村**庙组**号,现住福建省福清市**镇**路一出租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22时许,被告人焦某某及其女友周某某、被害人谢某某及其女友在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镇**KTV喝酒唱歌,因被告人焦某某与周某某发生争执时用手打了周某某一巴掌,被害人谢某某见状上前劝架,期间被害人谢某某用手掐住被告人焦某某脖子。后被告人焦某某与被害人谢某某各自雇佣代驾司机驾驶车辆返回福清,周某某乘坐被害人谢某某车辆回到福清市**镇**村住处并在路边等待被告人焦某某。次日1时许,被告人焦某某回到上述住处楼下时,周某某到被告人焦某某车上欲拿回自己的包时二人再次发生争执,二人互相用手打了对方脸部一巴掌,被害人谢某某见状上前劝架,被告人焦某某从裤子口袋内拿出一把水果刀捅伤被害人谢某某左腹部致其倒地。经福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外伤致被害人谢某某左中腹部穿透创并空肠全层破裂行部分切除术、腹腔大量出血行清除术,其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二级;其空肠破裂行部分切除术后,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伤残。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焦某某到福清市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焦某某家属与被害人谢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谢某某医疗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25万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雷某某、周某某、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福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及监控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持械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玲玲

代理检察员: 李 琳

2020年2月11日

附注:

1.被告人焦某某现取保于福建省福清市**镇**路**屋,联系方式:1396828****;

2.卷宗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11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1张。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