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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390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绰号:小四川,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51995********,苗族,无职业,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9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16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北京站西街过街天桥上,趁被害人边某某睡觉之机,窃取其身上的白色华为牌P40型手持电话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37元。

被告人潘某某后被抓获。赃物未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蔡某某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蕾蕾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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