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89********,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文盲,无业,系聋哑人,家住广丰区**街道**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被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5月被广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4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余2016年9月被德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被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9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不予批准逮捕,于2018年9月21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0日被广丰区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广丰区公安局逮捕,因患严重疾病,于2020年8月15日被广丰区公安局依法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0日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上饶市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5日14时许,被告人潘某甲伙同鲍某某(现在逃)骑车至广丰区芦林街道交警大队附近,看见被害人王某乙的一辆棕色别克越野车(赣E**)停在爱婴宝母婴店门口人行道上,鲍某某负责望风,潘某甲上前拉开驾驶室,被害人当时正在后排座椅上睡觉并未察觉,盗走王某乙放在前排扶手箱上的一个黑色双肩包,包内一个酒红色鳄鱼皮钱包(2017年花了800元购买),钱包内有现金2100余元和被害人的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等物。
2、2020年1月1日14时30分许,潘某甲伙同鲍某某骑车至西溪湿地公园,看见被害人王某丙停在公园小路上的一辆黑色奔驰轿车(赣E**),两人将副驾驶车玻璃砸碎,盗走副驾驶座椅上的一个蓝色女式斜挎包,包内有现金1000余元和被害人一个钱包、身份证、银行卡等物。
3、2020年3月9日19时30分许,潘某甲伙同鲍某某骑车至广丰区永丰街道金三角永丰楼,看见被害人潘某乙停放在永丰楼对面的一辆白色路虎牌越野车(赣E**),两人将后备箱左侧玻璃砸碎,盗走后备箱内的一个黑色皮包,包内有现金30000余元和被害人身份证、银行卡等物。
4、2020年4月16日19时30分许,潘某甲伙同鲍某某骑车至广丰区下溪街道食为天饭店,看见被害人钱某某停放在饭店门口的一辆黑色汉兰达越野车(赣E**,未锁车门),两人将车门拉开,盗走后备箱内的2瓶西凤酒、钱包内的1810元现金,副驾驶座工具箱内的一条牡丹牌香烟、一条硬中华香烟,损失价值3080元。
5、2020年5月31日19时10分许,潘某甲伙同鲍某某骑车至广丰区丰溪街道千岛湖渔村对面,看见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千岛湖渔村门口的一辆黑色奥迪轿车(赣E**),两人将副驾驶座车窗玻璃砸碎,盗走座位上一个黑色皮包,包内有现金50000余元和被害人身份证等物。
6、2018年8月18日19时36分左右,潘某甲骑车至广丰区丰溪街道江南一号大门口附近,将停在路边的一辆黑色宝马牌小车(赣E**)副驾驶车窗玻璃砸开,盗走副驾驶室上的一个男士黑色背包,包内有约20000元现金。
7、2018年8月30日7时许,潘某甲骑车至广丰区人民医院食堂门口,盗走被害人王某丁停放在食堂门口的电动车座垫内的一个女式包,包内有600多元现金和被害人的身份证、银行卡、医疗卡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害人钱某某手写的损失物品清单一份、视频侦查简报、视频照片20张、搜查笔录2份、照片8张、扣押清单1张、刑事判决书2份、释放证明1份、违法犯罪记录查询、人口信息查询、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归案情况说明、微信转账凭证、指认现场照片1张、照片1张、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陈某某、王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王某乙、王某丙、潘某乙、钱某某、张某某、黄某某、王某丁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广价鉴字[2020]53号;
6勘验笔录:(被害人王某乙)勘验笔录6份、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6张、现场方位图6幅、现场照片25张;
7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张、现场监控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10748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潘某甲系残疾人,具有累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争鸣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甲被本院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5张;
3.《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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