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潘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21〕37号

被告人潘某甲,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95********,壮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南宁市武某区**镇**社区**屯**号。2020年10月11日,因吸毒被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决定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潘某甲通过网上订房入住了南宁市武某区兴武大道**小区*栋2**7号,潘某甲除了自己在该房间吸食毒品“Y仔”以外,陆续容留吸毒人员黄某甲、覃某某、黄某乙、李某甲、李某乙、陆某某、卢某某在该房间内吸食毒品“Y仔”。同日5时许,南宁市公安局红岭派出所民警依法对***栋2**7号房进行查处,当场抓获正在吸食毒品的潘某甲、黄某甲、覃某某、黄某乙、李某甲、李某乙、陆某某、卢某某等人,经对涉嫌吸毒的潘某甲、黄某甲、覃某某、黄某乙、李某甲、李某乙、陆某某、卢某某进行尿样现场检测,上述人员的尿样检测苯二氮某某某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2.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武某分局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及吸毒成瘾认定意见告知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3. 证人证言:证人顾某某、黄某甲、覃某某、黄某乙、李某甲、李某乙、陆某某、卢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

5. 鉴定意见:现场检验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潘钇志

2021年2月5日

附件:1. 被告人潘某甲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