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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潘某甲,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241959********,汉族小学文化,**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中市,住扬中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扬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14时55分左右,被告人潘某甲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西来桥镇幸福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农贸市场路段时,与被害人徐某甲所驾驶的轿车相撞,潘某甲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潘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5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案发后,被告人潘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潘某乙、徐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潘某甲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莉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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