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那检刑诉〔2019〕69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71965********,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那坡县**乡**村**屯**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2019年11月6日被那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那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底,被告人潘某某在手机上“拼多多”软件上网购了瞄准器、无缝钢管、射钉枪握把、退壳器套件、击针座总成和射钉弹等配件,并用钢锯锯好无缝钢管,再用内六角扳手、内六角螺丝固定连接16孔管套,再连接退壳器套件固定,后用六角扳手、锉刀等工具把射钉枪握把连同击针座组装再连接射钉枪握把制造成一支枪,被告人潘某某曾经使用过该枪上山打猎。后来将该枪以500元人民币卖给越南籍人员“阿梗”。
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鉴定:被告人潘某某制造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正常射击性能及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枪支等物证;
2、到案经过等书证;
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枪支、射钉弹、钢管、钢珠等应没收上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那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明学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原卷一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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