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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赌博案)_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潘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现住桃江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6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4日退回桃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桃江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3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桃江县**镇、**镇从事“地下六合彩”接单、写单活动,先后接受下线码民占某某、万某某、李某甲、夏某某等人“地下六合彩”投注金额至少8万余元,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某于2019年8月21日被马迹塘派出所民警在**镇**银行抓获。2020年9月6日,被告人潘某某主动上缴犯罪所得23700元,该款项于同日被桃江县公安局予以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码单、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占某某、万某某、李某甲、夏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地下六合彩”接受投注,进行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主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潘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明辉

检察官助理:王孟凡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30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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