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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82********,彝族,小学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镇沅县),住镇沅县**村委**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镇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镇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0日被镇沅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镇沅县看守所。被告人潘某某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11月29日被镇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8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5日被镇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5000元,2016年6月23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镇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潘某某在帮被害人唐某某建盖房子过程中取得被害人唐某某信任,被告人潘某某虚构投资石厂的事实,以入股石场的名义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唐某某共计20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被告人潘某某将赃款挥霍。

2、2019年3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潘某某以能代办装潢资质证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罗某某94700元,所得赃款被被告人潘某某挥霍。

3、2020年3月13日至4月6日期间,因娜某某丈夫岩某某患***急需治疗,被告人潘某某以能治愈岩某某的***为由,先后骗取娜某某36000元,所得赃款被被告人潘某某挥霍。

4、2019年10月13日至27日期间,被告人潘某某谎称自己是外地木材老板,欲以18000元购买位于镇沅县**村委会被告人潘某某自家旁的两棵树为由,先后骗取白某某10700元,所得赃款被被告人潘某某挥霍。

5、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潘某某谎称自己为外地木材老板,欲以6000元购买位于镇沅县**村委会被告人潘某某自家旁的两棵树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龚某某12000元,所得赃款被被告人潘某某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正侧面照片、户口证明、前科查证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借条等;3.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证人段某某、杨某某、王某某、黄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罗某某、娜某某、岩某某、龚某某、白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的合法财物3534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潘某某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潘某某在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勇

检察官助理:何钰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镇沅县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起诉书八份;

5.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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