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1196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西岑溪市**镇**村**村**组**号。2019年8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同年10月18日被恩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中旬至8月15日期间,被告人潘某某先后十六次驾驶其南鹰牌黑色电动车携带捡来的蛇皮袋在恩平市茶坑村附近的开阳扩建高速公路工地盗窃螺纹钢材,并将盗窃来的螺纹钢材载至恩平市**管区**再生资源回收站进行销赃,共得赃款600多元,并将获利在日常生活中花光。
同年8月16日恩平市公安局在恩平市**局员工饭堂将被告人潘某某抓获,并扣押其作案时驾驶的黑色电动车一台。同日在上述回收站内查获被盗的螺纹钢材。经称量,被盗螺纹钢材总重量为625公斤。经物价部门鉴定,上述被盗螺纹钢材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2600元。
同年9月25日被告人近亲属赔偿被害单位2600元,被害单位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同年10月21日恩平市公安局将被盗的625公斤螺纹钢材返还给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相关书证;
3证人梁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又因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学茂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广西岑溪市**镇**村**村**组**号;
2.本案扣押被告人黑色电动车一辆,请法院依法处理;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4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