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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潘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分别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潘某某与许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一部红色电动车到南安市**镇**村**号戴某某房屋,盗走电线若干。次日,被告人潘某某与许某某驾驶电动车再次到戴某某房屋,盗走电线若干。

2.2019年11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潘某某与许某某驾驶一部红色电动车到南安市**镇****楼,盗走电线若干。

3.2019年11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潘某某与许某某驾驶一部红色电动车到南安市**镇****楼盗窃电线时被李某某发现,被告人潘某某被当场抓住,后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到现场抓获被告人潘某某,查获作案工具红色电动车一部及电线一捆(无法鉴定价格)。被告人潘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等物证;

2.户籍证明、呈请抓获经过报告书、工作说明等书证;

3.被害人戴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6.接受证据清单、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部分盗窃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莹莹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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