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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诉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乡**村**组**号,现住常州市新北区**镇**村**号被告人潘某某曾因盗窃,于2011年9月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不执行),罚款一千元;曾因盗窃,于2014年8月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吸毒,于2017年8月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5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单位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至12月29日,被告人潘某某至常州市新北区、天宁区等地盗窃作案5起,窃得“红叶李”树、“黄金槐”树等树木,共计44棵,经鉴定,其中42棵价值共计人民币8550元。具体犯罪如下:

1.2019年12月10日晚,被告人潘某某驾车至本市新北区**路路边,窃得“海桐”树1棵。

2.2019年12月12日晚,被告人潘某某驾车至本市新北区**路路边,窃得“红叶石楠”树1棵。

3.2019年12月28日晚,被告人潘某某驾车至本市天宁区**路路边,窃得“黄金槐”树9棵,价值人民币1620元,案发后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

4.2019年12月28日晚,被告人潘某某驾车至本市新北区**路路边,窃得“红叶李”树4棵,价值人民币840元,案发后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

5.2019年12月29日晚,被告人潘某某驾车至本市新北区**路附近路边,窃得“红叶李”树29棵,价值人民币6090元,案发后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

被告人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制作的辨认等笔录;

6.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单成林

                                          姚春龙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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