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诉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5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建湖县,住建湖县**街道**巷**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7月被建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6年11月被建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2月被建湖县人民法院判处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建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建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敲诈勒索
2017年5月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潘某某伙同肖某某、陈某某、朱某某、韦某某等人先后唆使多名被害人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并以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作抵押在其处借贷,后借款人未按期还款,采用向公安机关举报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来威胁借款人还款,作敲诈勒索案5起,敲诈金额共计65600元、另外敲诈未遂60508元,并致多名被害人受到刑事处罚,被告人潘某某参与全部作案。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5月27日,被害人乔某某通过顾某某介绍,在被告人潘某某、陈某某、肖某某的授意下电话联系刘某某购买3本假的房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各1本,以下均同),以该假证作抵押在陈某某处借款30000元,实得现金23000元,出具50000元借条,约定月息4500元。2017年6月底,乔某某支付4500元利息。2017年7月底,乔某某因在外出差未能及时还款,陈某某、潘某某联系乔崇智,多次威胁其及时将3万元本金还掉,否则就将3本假证交给公安机关处理。乔某某被迫还3万元,陈某某、潘某某才将借条及3本假证归还。公安机关在侦查刘某某等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时发现该起事实,乔某某于2018年11月6日被建湖县人民法院判决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综上,被告人潘某某、陈某某、肖某某等人共计敲诈勒索既遂11500元。
2、2017年6月,被害人徐某某通过韦某某介绍,在被告人潘某某、陈某某、肖某某的授意下电话联系刘某某购买3本假的房产权证,以该假证作抵押在陈某某处借款30000元,实得现金16892元,出具2张60000元借条,1张月息2分的借条和1张注明以假证做抵押的借条,约定月息4000元。徐某某还了三个月的利息合计12600元后没有继续还款,潘某某、肖某某等人就让徐某某还本金3万元,否则就将3本假证交给公安机关处理,后徐某某因无力偿还便出去躲避。公安机关在侦查刘某某等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时发现该起事实,徐某某于2018年9月26日被建湖县人民法院判决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综上,被告人潘某某、陈某某、肖某某、韦某某共计敲诈勒索未遂25708元。
3、2017年7月17日,被害人胡某某通过王某某、韦某某介绍,在被告人潘某某、肖某某的授意下联系刘某某购买3本假的房产权证。以该假证作抵押在潘某某处借款30000元,实得现金18200元,出具40000元借条。2017年8月,胡某某在外未及时还款,潘某某、肖某某至南京将胡某某带至近湖派出所门口,威胁胡某某及胡某某母亲及时将钱还掉。否则将会将3本假证交给公安机关处理,胡吗及胡某某母亲被迫还3万元,潘某某才将借条及3本假证归还。综上,被告人潘某某、肖某某等人共计敲诈勒索既遂11800元。
4、2017年7月18日,被害人章某某通过顾某某介绍,在顾某某、被告人潘某某的授意下联系刘某某购得3本假的房产权证,以该假证作抵押在潘某某处借款30000元,实得现金20700元,出具60000元借条。截止2017年12月,章某某还了5个月利息合计22500元,期间有两次逾期,每次逾期潘某某和肖某某都会打电话威胁章某某称不还钱就到公安机关报案让其坐牢,章某某只好将利息还上,潘某某和肖某某还让章某某额外支付“打招呼钱”3000元。公安机关在侦查刘乃全等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时发现该起事实,章某某于2018年11月6日被建湖县人民法院判决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综上,被告人潘某某、肖某某等人共计敲诈勒索既遂4800元、未遂30000元。
5、2017年7月26日,金某某通过韦某某介绍,在被告人潘某某、肖某某、朱某某的授意下联系刘某某购买3本假的房产权证。以该假证作抵押在朱某某处借款30000元,实得现金20000元,出具40000元借条。金某某还了五个月利息合计27500元,后金某某母亲还款3万元,朱某某将假证和条子还给金某某母亲。综上,被告人潘某某、肖某某、朱某某、韦某某共计敲诈勒索既遂37500元。
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
2017年7月20日,孙某某在被告人潘某某、肖某某、朱吗的授意下联系刘某某购买伪造的建湖县金港湾59号楼1305室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各一本,以上述假证作抵押在朱某某处借得21500元,出具50000元借条。2017年8月上旬,潘某某威胁其按照借条50000元还款,否则就到公安机关报案。孙某某没有同意,后潘某某、肖某某等人多次到孙楚坚家中讨债,期间,肖某某用红色油漆在孙楚坚家大门上喷上“欠债还钱”字样。2017年12月4日,朱某某到公安机关举报孙某某用假证诈骗,想以此来威胁孙某某还款,2018年4月14日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5月2日其家人与朱某某达成还款21500元的协议,后孙某某家人帮忙还款14500元。孙某某于2018年6月5日被建湖县人民法院判决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单等书证;
2.证人肖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乔某某、徐某某、章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建湖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唆使他人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且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潘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静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建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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